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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6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7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发布时间:2020/4/19 10:06:00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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