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在我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试点的工作要求,完善我校自学考试助学服务体系,探索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新模式,构建自学考试多元评价体系,根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与领导
为加强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过程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等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学校成立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过程评价日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二、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的主要含义
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评价,是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本科助学班、非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和非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学生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多元化评价方式之一,是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考核方式的一种。
实施过程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课程学习占40%;平时作业占30%;综合测验占30%。
三、助学形式
我校课程过程评价的助学形式包括课堂面授和网络助学,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和非全日制专升本校直助学班采取课堂面授形式,非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和其它非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采取网络助学为主,课堂面授为辅形式。
(一)课堂面授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和非全日制专升本校直助学班学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对知识点进行讲授。各教学点非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和非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学生的课堂面授由各教学点按学校规定自行组织,接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检查,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抽查。课堂面授过程评价由课程学习评价、平时作业评价和综合测验评价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40%、30%和30%,单项总分分别为40分、30分和30分。
1.课程学习评价(总分40分):根据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的到课率、课堂表现、课堂笔记等情况综合评定。
(1)到课率(按每门课程学时数计算)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10%,即10分。
①到课率90%及以上记10分;
②到课率80%及以上记8分;
③到课率70%及以上记7分;
④到课率60%及以上记6分;
⑤到课率50%及以上记5分;
⑥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2)课堂表现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15%,即15分,考核内容与要求: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不违纪作弊;
③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④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⑤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评定为优良等次记15分;合格等次10分;不合格等次0分。
(3)课堂笔记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15%,即15分,考核内容与要求:
①是否有课堂笔记;
②课堂笔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
评定为好记15分;一般记10分;差记5分。没有课堂笔记记0分。
2.平时作业评价(总分30分):要求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任课教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
(1)完成作业量的高,记30分;
(2)完成作业量的80%及以上,记24分;
(3)完成作业量的60%及以上,记18分;
(4)完成作业量的50%及以上,记15分;
(5)完成作业量不足50%,记0分。
3.综合测验评价(总分30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实施过程评价的课程每学期进行2次考试,期中考试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10%,即10分;期末考试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20%,即20分。
综合测验评价由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和非全日制专升本校直助学班参照学校统一考试的标准与各教学点共同实施,测验试卷由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签名。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综合测验,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在考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再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补考,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的按缺考处理。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工作人员到考试现场巡视督查,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的抽查。
辅导员老师和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平时作业、综合测验成绩要进行过程记录与考核,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附件1),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二)网络助学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和非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非全日制专升本校直助学班除外)学生主要依托网络助学平台进行课程学习,网络助学平台详细记录学生学习过程、教师辅导及监控与评价过程,学校通过记录结果按评价标准计算考生成绩,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网络助学过程评价由网上课程学习评价、平时作业评价和综合测验评价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40%、30%和30%,单项总分分别为40分、30分和30分。
1.网上课程学习评价:根据学生在线学习的登录次数、学习时长、知识点学习、答疑讨论、在线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时长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20%,即20分,该项得分根据课件学习时长占课件要求时长的百分比计算;知识点学习占过程评价成绩总分的20%,即20分,该项得分根据知识点练习的完成率计算。
(1)完成课件要求时长的高,记20分;
(2)完成课件要求时长的80%及以上,记16分;
(3)完成课件要求时长的60%及以上,记12分;
(4)完成课件要求时长的50%及以上,记10分;
(5)完成课件要求时长不足50%,记0分;
(6)完成知识点练习的高,记20分;
(7)完成知识点练习的80%及以上,记16分;
(8)完成知识点练习的60%及以上,记12分;
(9)完成知识点练习的50%及以上,记10分;
(10)完成知识点练习不足50%,记0分。
2.平时作业评价:学生通过助学平台完成4套阶段作业,平台自动按每套阶段作业量计算该项成绩。
(1)完成作业量的高,记30分;
(2)完成作业量的80%及以上,记24分;
(3)完成作业量的60%及以上,记18分;
(4)完成作业量的50%及以上,记15分;
(5)完成作业量不足50%,记0分。
3.综合测验评价:在线参加综合测验,根据综合测验成绩进行折算计分。
四、网络助学平台资源与使用
(一)网络助学平台
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网络助学形式所使用的网络助学支持平台符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文件要求,并在省自考办登记。
(二)网络助学平台基础数据设置
包括专业课程信息设置、报名信息导入、考生照片导入、选课信息导入、考生开课、教学行政组织机构建立等。
(三)开展网络助学师生培训
此项工作由网络助学平台运营机构和我校助学组织共同操作。网络助学课程过程评价实施运行前,运营机构要对助学组织负责人、教学教务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的平台使用和运行进行培训,同时进行考生平台使用培训,提供平台操作手册。
(四)网络助学教务上机安排
此项工作由助学组织操作。考生上机学习前,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完成教务上机安排,明确考生上机机房、机房负责人、辅导员、指导教师以及学习巡查员。在网络助学课程过程评价运行过程中,要坚持质量标准,做好监控与评价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
(一)课堂面授过程评价档案
1.课程学习情况(含到课率、课堂表现等)记载,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各教学点存档;
2.综合测验试卷及成绩记载,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存档;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附件1),一式两份,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各教学点分别存档;
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附件2),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存档。
(二)网络助学过程评价档案
1.在线平台学习记录,由我校各教学点存档;
2.综合测验平台记录,由我校各教学点存档;
3.考生违纪情况记录,由我校各教学点存档。
考生学习期满,离校2年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教学点可自行销毁考生过程评价的相关档案,并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附件3)。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要将过程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学业综合评价工作质量。
六、过程评价成绩报送及相关规定
(一)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将课程过程评价成绩逐一录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经系统校验后,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学校存档,一份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确认。报送截止时间为每次自学考试统考前半个月,逾期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不再受理。
(二)过程评价成绩低于60分的,不并入课程成绩,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考笔试卷面成绩。
(三)若将过程评价并入课程成绩后,课程成绩仍未合格的,其综合评价成绩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毕业离校考生相关课程成绩可使用国家统考笔试卷面成绩或使用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第二次)与国家统考笔试相结合的成绩。
(四)考生由社会助学转为个人自学的,未通过的课程成绩使用国家统考笔试卷面成绩。
七、其他说明
(一)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本科助学班、非全日制专升本校直助学班、各教学点、网络平台对在课程过程评价及管理中违反规定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本细则中课堂面授的教学实施单位为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教学点的教学、学生管理部门。
(三)本细则适用于已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专业课程。
(四)本细则由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