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最基础的学位,在中国学位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但在新的时期下,学士学位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明确学士学位管理职能
各级学位管理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管理。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要建立健全独立设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他高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挂靠在高校教务处。
研究生和普通本科(含来华留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网络、夜大、电大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位授予工作可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委托给研究生院(部、处)、教务部(处)审核。成人高等教育规模大,且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学校可委托给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审核。各级学位的授予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统一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二、严格规范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规定的条件,结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批。
(一)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普通本科高校申请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须填报《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申请列为学士学位专业简况表》等有关材料,由高校在有毕业生的当年3月上旬,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专家实地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新增双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双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4年以上,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普通生师比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本科教学实行了学分制教学管理;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良的高校。申请专业应是学校的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师资力量等教学资源充足,其专业必须有4届以上毕业生。主、辅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同时,需制定出开展双学士学位的实施方案,包括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首次申请的双学士学位专业不超过2个(程序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
(三)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由高校在该专业有应届毕业生当年的3月下旬,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简况表》等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或教务部(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于当年5月底或6月初下达各申请高校。
(四)关于新增双学士学位专业审核。具有双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和申报条件申请新增双学士学位专业(程序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
(五)专业学士学位授权的审核。专业学士学位(如建筑学学士学位)的申请,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完善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一)关于双学士学位
1.优秀普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以选择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通过辅修方式攻读双学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生个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满足修读学校对外语课程要求等各项条件,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方可获得双学位。主、辅修专业不是同一所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等按主、辅修就读学校标准执行。双学士学位的授予一般应于学生毕业当年完成。
3.获得双学士学位者由就读学校颁发学位证。双学士学位的授予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年普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10%以内。列入部、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经商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比例。
4.开展跨校联合办学举办双学士学位教育的高校须在经批准的双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专业范围内安排辅修,并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关于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已获得第一个学士学位(含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攻读第二个学士学位。
举办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须经教育部批准。
(三)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授予学位。在资格审查中,继续执行全省统一规定课程修业标准。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4.授予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是学校普通本科已有授权专业。普通学士学位没有授权专业,该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或专业进行。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是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批准的专业。
5.授予程序: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考办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教务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必要时复审相关数据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经复审后,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12月。
四、切实做好学位信息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重视学位信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7〕58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安全管理模式,建立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对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建立问责制度。配备专人和设备等工作条件,及时采集、汇总和上报学位数据。导致学生学位信息未能及时上网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普通和成人本科生原则应在取得毕业的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随意向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
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学位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和修订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规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及标准、申请的程序等。各学位授予单位所制定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或办法,应及时向学生公布,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请有关单位于2013年5月底以前将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