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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各盟市教育 (教体) 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2〕29号) 要求,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完成了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报备工作,经教育部评议审定,现将备案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压实办学主体责任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3〕7号) 要求,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对已公布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及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科学确定其招生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确保办学质量。对年度没有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会同设点单位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二、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本次公布备案的校外教学点,2023年度可按相关规定招生。主办高校要对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 (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各高校应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简章、教学点信息、收费标准、缴费制度等,引导广大考生通过正规渠道报考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学校要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规范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学校保存。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主办学校每年需组织人员对所辖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检查,对校外教学点作出合格与否评定,并将年检报告等有关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我厅。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主办学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各盟市教育 (教体) 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教学点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