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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自考〔2017〕7号

  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

  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提高社会助学质量,根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工作材料报送时间

  (一)实施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的各主考学校在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前4个月,须按助学机构分专业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教学安排表》(见附件1)及考生名单的DBF文件或Excel文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开展网络助学的主考学校须在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前1个月,将注册学习网络课程的考生名单及所报课程信息录入学业综合评价导入模板,并将DBF文件或Excel文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二)主考学校实施综合测验2周前,须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综合测验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并认真做好综合测验材料存档工作。

  (三)主考学校在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前,应将过程评价成绩评定信息予以公示,并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评定信息公示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二、加强过程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加强对课堂面授的日常教学管理和督查,重点检查授课教师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包括授课进度,考勤记载,作业布置和批阅情况记录等。

  1.授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完成学时任务,实际授课进度要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

  2.授课教师须按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

  3.考勤记载要详实,并由授课教师或指定专人签字。具体内容应包括:专业及课程名称、准考证号、姓名、考勤记录(按时到课√ 请假△ 迟到○ 早退 ⊙ 旷课×,备注等)等,并作为课程学习成绩评定的依据。

  4.授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进度合理布置平时作业,有批阅或评价记录,并作为平时作业成绩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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