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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二)加强对综合测验的管理,重点检查组织实施的情况。

  1.采取课堂面授助学方式的,综合测验的命题、制卷、评卷等相关工作须由主考学校承担。

  (1)主考学校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综合测验试题命制工作,题型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试题的题型一致;

  (2)试卷应由主考学校按统一格式进行印制、装订和保管;试卷卷首样式统一(见附件4);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3)综合测验前要做好考场的安排;每个考场配备2名或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测验正常进行,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主考学校须派人到考场巡考,督促监考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综合测验考场记录单》(见附件5)。

  (4)综合测验结束,主考学校应及时组织评卷;评卷应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相关评阅人应签名。试卷评阅符号和得分应准确易辨,不得随意涂改,凡涂改或修正处必须由责任人签名。

  2.采取网络助学方式的,主考学校须统一组织综合测验,考场要求同课堂面授助学方式;并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综合测验考场记录单》(见附件5)。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规范管理落到实处

  (一)主考学校要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对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的助学过程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授课教师的授课进度,考勤记载,作业布置和批阅情况,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教学检查表》(见附件6),并存档备查。

  (二)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各主考学校过程评价成绩档案及教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省教育考试院抽查主考学校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查实主考学校未按计划实施综合测验的,将不接受当次过程评价成绩。

  (四)省教育考试院抽查学校课堂教学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接受主考学校社会助学过程评价成绩,并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1.授课教师未按报备的教学安排表上课;

  2.考生到课情况与考勤记载不符;

  3.授课教师未按备案的教学安排表布置作业,或未记录作业布置和批阅情况,或记录与考生完成情况不符;

  4.主考学校、助学机构或授课教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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